我國的基本大法憲法?!吨腥A人民共和國憲法》規(guī)定擁有最高法律效力。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,曾于1954年9月20日、1975年1月17日、1978年3月5日和1982年12月4日通過四個憲法,現(xiàn)行憲法為1982年憲法。
一、憲法修訂歷史
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夕召開的中國人民政治協(xié)商會議的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的《中國人民政治協(xié)商會議共同綱領(lǐng)》于1949年9月29日頒布,具有臨時憲法的作用。隨后起草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歷經(jīng)四部,均以相應(yīng)的年號作為區(qū)別。一般默認的憲法為最新版本,即八二憲法的2018年修正版。
二、共同綱領(lǐng)
1949年9月29日,中國人民政治協(xié)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選舉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,宣告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,并且通過了起臨時憲法作用的《中國人民政治協(xié)商會議共同綱領(lǐng)》。1949年頒布的《中國人民政治協(xié)商會議共同綱領(lǐng)》,雖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憲法,卻為憲法的訂立奠定了基礎(chǔ)。
三、憲法內(nèi)容
根據(jù)1988年4月1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》、1993年3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》、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》、2004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》和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》修正)